决定书
(2024)粤04强清22号之一
2024年11月7日,珠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珠海机场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裁定受理。
本院认为,珠海机场航空快递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股东珠海机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珠海机场航空快递有限公司无法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珠海机场航空快递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机场航空快递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