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强清19号之一
2024年12月3日,本院根据珠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珠海机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珠海机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具备解散事由,依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机场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