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清楚,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决定书
2024年9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清楚,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金力防水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