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4强清13号
本院根据广东省珠海市粤海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19日裁定受理粤海企业(珠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粤海企业(珠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粤海企业(珠海)有限公司清算组(通信通讯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47号光大国际贸易中心1602室。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唐嘉骏,联系电话:18666968552)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粤海企业(珠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