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强清13号之一
本院根据广东省珠海市粤海进出口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粤海企业(珠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粤海企业(珠海)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具备解散事由,依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粤海企业(珠海)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