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破39号之一
2024年9月2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2017)粤0404执1610等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以被执行人东亚复合材料(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该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裁定受理。
本院认为,东亚公司财产状况清晰,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东亚复合材料(珠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