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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4执543、551号案拍卖事项的公示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10-10 16:20: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事项的公示


(2023)粤04执543、551号

梁家荣、赵卓辉:

在(2023)粤04执543-55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合计冻结了被执行人梁家荣实际持有的59644万股世荣兆业股票(股票代码:002016),其中梁家荣名下股票16300万股,梁社增名下实际为被执行人梁家荣所有的股票43344万股。2023年5月9日、5月16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上述股票。本院将上述59644万股世荣兆业股票分拆成三个标的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标的一(21300万股)、标的二(19964万股)的买受人珠海大横琴安居投资有限公司竞得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数量的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在其报有关部门审批期间,本院对原定于2024年7月4日开拍的标的三(18380万股)中止拍卖程序。

现珠海大横琴安居投资有限公司已完成要约收购程序,本院依法对标的三(18380万股)恢复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相关网络司法拍卖事项通过网上公示方式向你们通知如下:

一、拍卖标的情况

18380万股世荣兆业股票,其中梁家荣名下10900万股、梁社增名下实际为梁家荣所有的7480万股。

二、拍卖方式

本次网络司法拍卖采取京东大宗股票分拆处置模式,设置总拍卖数量18380万股和最小申报数量20万股。竞买人按照单股金额进行出价,获拍原则为“价高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即最后一轮出价高者优先获拍,出价金额一致则申报数量高者优先获拍,申报数量一致则出价时间早者优先获拍。同一标的物支持多人获拍,实际获拍数量以标的物处置数量及所有竞买人最后一次出价金额而定,在标的物剩余处置数量少于最后一个获拍人申报数量的情况下会出现获拍数量少于申报数量的成交情况。

三、财产处置参考价及起拍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于本案拍卖的股票为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在证券交易所有公开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考,本院以股票拍卖公告发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以股票拍卖公告发布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的90%作为实际起拍价格。

四、网拍加价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增价幅度为0.01元/股。

五、保证金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保证金按1元/股*申报数量缴纳。

六、司法拍卖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由于本案没有申请执行人,本院指定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为本案拍卖平台。

七、竞买人条件

本院将在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条件作如下特别提示:

(一)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竞买。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参加竞买股票。

(二)通过竞买股票可能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不得参加竞买。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得参加竞买: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自然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不得参加竞买: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与本次网络拍卖,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量的30% 。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竞买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并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在此期间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五)竞买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竞买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二四年十月十日

 

联系人:肖  锋    07562666062

联系人:易林海    07562666026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