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4强清14号
本院根据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珠海经济特区岩土基础工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并指定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珠海经济特区岩土基础工程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珠海经济特区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清算组(通信通讯地址: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52号中信南航国际大厦4楼404室。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廖培荏:0756-3355186、13509920737)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珠海经济特区岩土基础工程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珠海经济特区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