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破25号之一
2024年7月25日,本院受理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戚岳庭与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财产状况清楚,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决定书
(2024)粤04破25号之一
2024年7月25日,本院受理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戚岳庭与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财产状况清楚,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市香洲森华制衣厂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