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破19号之一
2024年6月3日,珠海泛能打印机耗材有限公司以珠海精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6月20日裁定受理。
珠海泛能打印机耗材有限公司与精专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判令精专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专利转让费25万元。因精专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申请人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粤01执7847号执行裁定,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珠海泛能打印机耗材有限公司与精专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精专公司财产状况清晰,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精专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