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强清10号之一
2024年6月18日,本院根据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珠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
本院认为,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珠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具备解散事由,依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珠海公司强制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