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强清9号之一
珠海市物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对珠海市广珠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裁定受理。
本院认为,珠海市广珠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已具备解散事由,依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市广珠铁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