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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02 19:25:25 打印 字号: | |

(2024)粤04刑更4号

罪犯王文彬,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五龙村大王山24号,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华宁花园23栋9卡,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206112116。

2024年1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24)粤0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罪犯王文彬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罪犯王文彬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洗钱罪判处罪犯王文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现广东省阳江监狱建议对罪犯王文彬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本院委托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组织诊断,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出具了(2024)珠法鉴审字第012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为罪犯王文彬所患极高危高血压,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王文彬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66291、0756-2666651。

二○二四年七月二日


责任编辑: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