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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编写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1 11:27:06 打印 字号: | |

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基本案情】

20071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2021810日,房地产公司以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免去黄某的高管职务原因为股权变动,股权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房地产公司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公司股权变动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处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规范,依法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