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涉港澳审判 > 案例库

珠海中院编写2篇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1 11:18:37 打印 字号: | |

案例一

梁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对电子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审查

 

一、基本案情

梁某申请注册成为最珠海APP的用户。该APP《用户协议》首页显示:在使用最珠海之前,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用户协议》,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关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该协议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第二款中,协商不成的,均提请珠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内容标注有下划线。梁某以该仲裁条款是格式条款、仲裁收费较高加重用户责任为由,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用户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户协议》在首页提醒用户审慎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中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仲裁条款亦标注有下划线,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诉讼与仲裁同为争议解决方式,虽然两者在审理程序、费用收取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并无优劣之分。案涉仲裁条款并未排除APP用户的法定救济权利,亦未导致用户的合法权益减损或责任加重。案涉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成立要件,合法有效,故裁定驳回梁某的申请。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和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选择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并订立合同。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之一,与诉讼并无优劣之分,且其一裁终局的属性对解决纠纷而言更为便捷。网络服务商在其提供的电子格式合同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不属于不合理限制用户主要权利、加重用户责任的情形,只要对仲裁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则该仲裁条款应为有效。本案进一步明确了认定电子格式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裁判标准。

 

 

案例二

华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通过重新仲裁弥补仲裁程序瑕疵 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一、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与广某公司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华某公司向某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启动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进行补充说明且出具了《回复》。某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广某公司向华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华某公司主张仲裁庭没有将鉴定机构出具的《回复》作为证据组织当事人质证,也未在裁决中予以审核认定,故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仲裁院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审理终结前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收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鉴定机构出具的《回复》属于对鉴定意见做出的补充解释说明,是鉴定意见的组成部分,《回复》内容可能影响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核判断。仲裁庭未将《回复》作为证据组织当事人质证,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违反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从弥补仲裁程序瑕疵、尽快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角度考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后某仲裁院重新仲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三、典型意义

对证据质证是当事人的基本仲裁权利,是确保仲裁裁决结果公正的重要手段。仲裁机构未组织当事人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补充证据进行质证,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给予仲裁庭弥补程序瑕疵的机会,较好平衡了仲裁程序瑕疵与仲裁裁决终局性之间的关系,依法规范和支持仲裁有序发展,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借鉴思路。


 

责任编辑: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