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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对罪犯庄育新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
公示
作者:张超君 卢俊妍  发布时间:2024-05-28 17:36:17 打印 字号: | |

罪犯庄育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人。

2024年2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24)粤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庄育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现珠海市第二看守所以罪犯庄育新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组织诊断,本院司法委托管理办公室出具了(2024)珠法鉴审字第01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罪犯庄育新所患高血压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庄育新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责任编辑:张超君 卢俊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