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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预重3号 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 临时管理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24 17:49:4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粤04预重3号之一

2024年5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高瑜、李寿、李真、林栋坚、林秀华、孟庆宇、谭辉华、吴荣平、吴裕男、张春亮、黄有钊、杨华成和万桂(珠海)控股有限公司等13人申请,决定对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预重整,经本院司法委托办公室摇珠选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预重整管理人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预重整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进行预审查;

四、查明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五、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

六、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重整信息;

七、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八、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

九、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破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