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本院公告 > 公告送达

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4-05-21 18:13:20 打印 字号: | |

(2024)粤04刑更7号

罪犯宋熙,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因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一百元。

判决生效后,闸口海关缉私分局拟将罪犯宋熙投送执行至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关于建议对待收罪犯宋熙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说明,以罪犯宋熙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焦虑抑郁状态,SCL-90提示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PSQI提示SDS提示82,重度抑郁症状;SAS提示100,重度焦虑症状,对其暂不予收押。本院收到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关于建议对待收押罪犯宋熙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说明相关病历等作为依据。本院已依法对罪犯宋熙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立案审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从2024年5月21日至5月24日)。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756-2666321、2666126。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