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粤04预重3号
申请人高瑜、李寿、李真、林栋坚、林秀华、孟庆宇、谭辉华、吴荣平、吴裕男、张春亮、黄有钊、杨华成和万桂(珠海)控股有限公司等13人申请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预重整,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整原因。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债务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决定如下:
对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债务人珠海金山房产有限公司在预重整期间应当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协商,制作重整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