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粤04强清5号之一
2024年4月1日,上海锦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锦信”)申请对锦信陇兴(珠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锦信陇兴”)强制清算,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裁定受理。
2023年9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锦信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为上海锦信清算组。锦信陇兴成立于2017年8月10日,出资额为10万元,合伙人为上海锦信(持股50%)、崔亮(持股50%),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锦信。2023年12月22日,上海锦信清算组与崔亮共同作出解散锦信陇兴的决议,但至今未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锦信陇兴已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解散,依法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锦信陇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锦信陇兴(珠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强制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