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4强清4号 锦信新都 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5 16:14:5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粤04强清4

     本院根据上海锦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417日裁定受理锦信新都(珠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锦信新都(珠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锦信新都(珠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清算组(通信通讯地址: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164号物资大厦9楼。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高毅,联系电话:1368031651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锦信新都(珠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锦信新都(珠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破执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