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4)粤04破13号之一
林子茵以永恩教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恩教育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永恩教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4年3月7日裁定受理。
林子茵与永恩教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永恩教育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2)粤0402执12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林子茵与永恩教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永恩教育公司财产状况清楚,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永恩教育科技(珠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