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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张丹编写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第七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2 16:52:07 打印 字号: | |

曹某与陈某等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合作经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内地居民曹某、孙某与澳门居民陈某协商,约定就陈某在澳门的一家火锅店进行合作经营。各方口头协商确认出资份额为陈某以其商号出资,持股30%;曹某出资澳门币15万元,持股40%;孙某持股30%。并约定曹某、孙某于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款项后,各方就内部出资份额转让事宜签订合同并办理公证。曹某在向陈某支付部分出资款后,与陈某、孙某商讨合作经营细节。陈某为筹备新餐厅,续租商铺并解雇部分员工,为曹某、孙某办理澳门务工申请。2021年5月25日,曹某称无法继续出资,请求陈某返还已付出资款,陈某拒绝。曹某提起诉讼,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未成立,请求陈某返还出资款。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合同已成立未生效,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为合作经营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商铺及陈某的住所地位于澳门,澳门与案涉纠纷具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澳门法律。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就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合意,陈某基于对曹某的信赖,续租商铺、解雇部分员工,为曹某办理澳门务工申请。陈某的一系列行为显示其具有按已商定条件接受合同约束的意思。曹某支付部分出资款,要求陈某帮其寻找租房信息,集体商讨新餐厅经营事宜等诸多行为,亦表明其具有维持交易的意愿。因此各方当事人已就合作经营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并开始履行合同,应认定合作经营合同已经成立。曹某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出资款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内地法院依照澳门法律规定和善意原则,认定口头合作经营合同的效力,有效维护跨境商事交易的稳定性,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责任编辑: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