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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法院曹文艳编写案例入选广东高院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02 16:47:17 打印 字号: | |

恶意套现养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

秩序犯罪

——窦某、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窦某、唐某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替信用卡持卡人“养卡”。被告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养卡”:一是“垫还”,即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人存钱至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再将这笔钱刷出至被告人的银行卡,重复操作直至账单还完,以此延长持卡人还款期限。二是“养账单”,即被告人先往持卡人的信用卡内存入资金,然后刷出,使信用卡产生消费记录以提高额度。为替人“养卡”,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899万余元,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金额608万余元。

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窦某、唐某违规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使用,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在持有信用卡数额较大时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窦某、唐某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的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窦某、唐某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故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恶意套现“养卡”形式进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的典型案例。利用POS机为他人套现获利,容易滋生洗钱、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本案被告人擅自利用POS机将垫付的资金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出来,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同样构成犯罪。本案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必须依法依规持有和使用信用卡,恶意套现“养卡”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


 
责任编辑: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