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撬动”职责履行
——李某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某服务局行政登记案
基本案情
李某曾与某资产公司达成协议,约定由李某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某资产公司多起经济纠纷导致李某被法院执行限制消费和出境。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不同意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某资产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某实业公司未按约定申请变更登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由某资产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解除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某实业公司予以协助。某资产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李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登记机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某服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局未协助执行。李某遂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
争议化解情况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积极与登记机关对接,通过案例检索、大数据搜索等方式查找类似案例及处理做法,耐心做好释法明理工作,督促登记机关根据执行通知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最终促成工商登记的变更。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李某撤诉。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有协助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该职责的,一般应由执行法院通过采取执行措施予以督促。本案法院积极延伸行政审判职能,通过启动与行政机关长效协调会商机制,以释法明理、类案指引等方式,落实调解优先,推动行政机关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妥善化解了矛盾,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