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不当行使教育惩戒权构成侵权
——方某与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某学校初一年级级长王某,未经核实将方某早恋的虚假信息传达给班主任张某,张某据此公开批评方某,拍桌子大声责骂方某“不想读就滚”等,之后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2019年12月,因长时间停课担心跟不上以及害怕被同学嘲笑,方某企图在家中自杀。后方某被诊断为“抑郁状态”,住院治疗56天,出院后转至其他学校上学。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及张某、王某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等。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张某误信误传方某早恋信息,公开批评、责骂方某,并违规给方某停课超过一周,王某在事后已知真相的情况下不澄清事实,也不纠正给方某长时间停课的错误行为,最终导致方某心理健康受到损害形成心理疾病,其行为属行使教育惩戒权不当,构成侵权行为。以上行为系张某、王某在履行教学职务过程中做出,应由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某学校书面向方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学校不当实施教育惩戒权引发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厘清了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法律边界,明确了单纯心理伤害后果也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引导学校、教师在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内,妥善履行教育职责,积极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