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行再2号之一
郑育正: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郭海云与再审被申请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审第三人陈真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及你方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4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行终92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4行初195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行终92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再审申请人郭海云的全部诉讼请求;三、确认被申请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不动产权证》(证号20170031744)违法;四、判令被申请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再审申请人郭海云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1.5万元。一、二审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均由被申请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