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复51号
汤振东、何桂燕:
珠海市海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402执异2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复议申请书:一、请求依法撤销(2023)粤0402执异257号执行裁定;二、请求法院按独立产权证分开挂拍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111号商铺、113号商铺、115号商铺(石鸣苑);三、请求将税费承担方式“各付各税”变更为“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四、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评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南路111号商铺、113号商铺、115号商铺(石鸣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