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区报:珠海中院发布“2021年度珠海最具法治教育意义的十个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5-26 16:59:18 打印 字号: | |

今天,珠海特区报专题报道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珠海最具法治教育意义的十个刑事案件”》一文。文内每个案件包含简要案情及点评,法律关系清晰明了,点评精准到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2021年度珠海最具法治教育意义的十个刑事案件”

“珠海中院举办‘2021年度珠海法院最具法治教育意义的十个刑事案件’评选,本身就是一件很有社会意义的活动。以典型刑事案件的法治教育意义作为评选活动的切入点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参加珠海中院“2021年度珠海法院最具法治教育意义的十个刑事案件”评选活动时这样点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相关要求,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度珠海法院最具法治教育意义的十个刑事案件(以下简称“十个刑事案件”)。这十个刑事案件经过法官推荐,刑事专业法官会议筛选,社会各界评议、评选三个环节,从全市法院2021年生效的刑事案件中评选出来。十个刑事案件涵盖面广,既有涉及环境污染、疫情防控、扫黑除恶、“杀猪盘”等与社会热点相关的案件,也有具有珠海地域特点的走私、偷越边境等案件,是法治教育的鲜活素材,具有很强的警“世”作用。

“践行‘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就要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看得懂听得明的方式普法。十个刑事案件的推荐、筛选、评选过程非常专业、严谨,而且‘端’出来的是一盘老百姓爱吃的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魏良荣这样介绍。本次活动评选出的十个刑事案件,每个案件包含通俗易懂的简要案情,200字左右的点评,法律关系清晰明了,点评精准到位。

据了解,珠海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立足于刑事审判工作职能,对刑事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判决,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功能,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敬畏法律,遵守法律,防范犯罪,发挥积极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认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2021年度珠海法院最具法治教育意义的十个刑事案件”评选活动,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促进全民守法的有益实践。加强司法案例的研究、应用和宣传,有利于彰显、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繁荣、深化理论研究,有利于推动、引领法治建设。

案件1

谨防“杀猪盘”严惩宰“猪”人

——邹某、张某诈骗案

推荐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李莉法官

案情简介:2020年6月,被告人邹某与男友被告人张某加入一“杀猪盘”诈骗团伙,邹某、张某作为“养猪人”与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分工合作,使用交友软件假扮年轻女子,结交异性网友,在取得对方好感及信任后,诱骗对方加入虚假的炒股平台参与投资,当对方投入大量资金后,该炒股平台迅速封盘,使被害人无法登录平台提现。从2020年6月至9月,邹某参与诈骗4名被害人220余万元,张某参与诈骗4名被害人45万余元。

结合各被告人均为从犯、获利较少且认罪认罚的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

暨南大学教授陈晖点评:电信诈骗手段翻新防不胜防,网络“杀猪盘”就是常见诈骗方式之一。犯罪分子有一整套在网络上找“猪”、养“猪”、宰“猪”的套路。第一步:通过交友软件,结交“异性”朋友;第二步:确立稳定关系,推荐投资平台;第三步:给予小额回报,诱骗大额投入;第四步:诈骗“异性”钱款,迅速“杀猪”逃匿。对于网络“杀猪盘”,大家要勿看勿信勿转账!防范“杀猪盘”,不当“大肥猪”!

案件2

公民信息非商品非法买卖法不容

——郑某荣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推荐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谢健宇法官

案情简介:被告人郑某荣、陈某旭利用从事珠海房产中介的便利,为了牟利多次贩卖客户的房产、车辆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郑某荣与被告人陈某旭将各自掌握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换。被告人陈某旭以总计3661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姚某购买了338条车辆信息。被告人姚某以29328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了约2900条车辆信息。

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荣、陈某旭、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二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五千元、三万三千元。

农工党珠海市委员会副主委、珠海市香洲区政协副主席刘芳点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个人信息安全也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而且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隐私以及正常的工作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成为“百罪之源”,因此,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日益完善的保护下,公民个人也应树立隐私信息保护意识。当发觉个人信息被泄露或接到骚扰电话时,应及时记录号码、邮箱等信息,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

案件3

你视法律为儿戏法律对你不儿戏

——涂某走私普通物品案

推荐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侯静晶法官

案情简介:被告人涂某因走私分别于2020年9月8日、9月26日先后两次被拱北闸口海关给予行政处罚。同年10月7日,涂某携带3盒葡萄酒走私入境被查获。当日,因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被立案侦查。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分别于12月20日、12月24日因走私鳕鱼香丝、奶粉等物品入境被查获。2021年1月4日被提起公诉之后,涂某于4月16日再次因走私精油等物品入境被查获。后4次偷逃税额分别为人民币150元、105.84元、180.39元、329.34元。

法院以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涂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三百元。

暨南大学教授陈晖点评:我国刑法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水客”涂某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四而五,五而六进行走私,甚至在被取保候审、提起公诉期间仍然继续走私,屡教不改,简直视法律为儿戏,“蚂蚁搬家”似的走私货物、物品,虽然偷逃税款数额很小,但是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案件4

受贿行贿一起查介绍贿赂也有罪

——蔡某介绍贿赂案

推荐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姚峰法官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9日,陈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陈某甲的堂哥陈某乙通过黄某等人,请求被告人蔡某联系熟悉的民警关照陈某甲并帮助其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通过自己的“人脉”,介绍黄某等人认识了珠海某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王某(因本案已判刑)。在被告人蔡某撮合下,黄某等人与王某商定,由王某为陈某甲提供关照并帮助其办理取保候审,黄某受他人请托给予王某好处费10万元。王某收取好处费10万元后,给予被告人蔡某1万元。此后,王某利用其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本单位其他干部打探陈某甲的案情及能否办理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以介绍贿赂罪判处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农工党珠海市委员会副主委、珠海市香洲区政协副主席刘芳点评:在受贿、行贿这一有毒的藤蔓上,还寄生着一种被称为介绍贿赂的“毒虫”,为受贿、行贿的毒果输送着毒液,在不少贿赂案件中,正是因为这样的“毒虫”充当“中介”,公职人员的权钱交易才得以完成。但是,人们却常常忽视了贿赂案件中的介绍贿赂者,将“牵线搭桥”当成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是为人“排忧解难”,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成为有毒藤蔓上的“毒虫”,必须与受贿、行贿一起予以清除。

案件5

珠海不是垃圾场跨市污染罚不轻

——陈某等十一人污染环境案

推荐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周雪辉法官

案情简介:广东省某市A公司在印染布料过程中产生大量印染污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光为了节省污泥处理成本,指使该公司负责处理印染污泥的陈某平与该市B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及车队长林某联系,以远低于正常市场价的价格由不具备环保资质的当地B公司处置印染污泥。谭某指使林某找到梁某寻找到珠海市斗门区某工地作为处置印染污泥的地点。林某指挥安排其余被告人于2019年5月、6月分多次共将389.82吨印染污泥(部分属于危险废物、部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装载、运输至该工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40多万元。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陈某等九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九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对两被告单位判处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60多万元,并在省级媒体登报道歉。

农工党珠海市委员会副主委、珠海市香洲区政协副主席刘芳点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近年来,外地一些不法单位和不法分子为节省成本、非法谋利,将大批工业、生活垃圾,甚至危险废物偷运到珠海倾倒、填埋,给珠海的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险物也会对珠海的土地资源带来无法复原的伤害和功能性退化,政府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此,环保部门应加强防范,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该类犯罪,以儆效尤!

案件6

交黑友收黑财村干部别乱来

——黄某勤、黄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案

推荐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曾若凡法官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勤、黄某、黄某雄、黄某波、黄某能在担任斗门区村干部期间,多次非法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黄某宏、黄某锋以当地某公司名义贿送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在海域承包管理事项中提供帮助。其中被告人黄某勤在2013年至2019年收受或索要贿赂款30.5万元;被告人黄某在2013年至2015年收受贿赂款32万元;被告人黄某雄在2012年至2017收受贿赂款9万元;被告人黄某波在2010年收受贿赂款7.5万元;黄某能在2011年至2014年收受贿赂款6万元。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某勤、黄某波、黄某应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黄某宏的要求,组织百余名村民会同当地某公司黄某锋、黄某亮等人共同前往某垦区外滩,对原承包养殖户的养殖设施进行强拆,致多人受伤,财物损失4098元。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某应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黄某宏的要求,组织数十名村民会同当地某公司李某荣、邝某芹等人,共同前往某吹填工程施工现场,强行阻挠施工,致使二人受伤,财物损失600元。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雄、黄某勤纠集A、B村其他村干部及村民近百人,会同当地某公司李某荣、邝某芹等人,一起前往某垦区施工现场阻挠施工,打砸损毁施工现场设施,造成财物损失41960元。

2010年10月19日,因清退鱼塘纠纷,被告人黄某带领孔某龙等五人将鱼塘的排水道打开,致鱼塘内的虾蟹流失,同时指使孔某龙等人对多名包承包户进行殴打,致多人受伤。

法院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对上述被告人判决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暨南大学教授陈晖点评:村干部官不大权力不小,是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的“领头雁”,但有的地方部分村干部不走正途走邪道,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勾结,收受贿赂后,为虎作伥,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受到了法律惩罚。随着常态化扫黑除恶的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案件7

租用他人支付宝结果自己丢了宝

——高某乐等盗窃案

推荐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汤薇乔法官

案情简介:被害人方某培在经营活动中因使用的支付宝账户限额,便借用亲戚的支付宝账户。方某培觉得还不够用,遂萌生了借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的念头。

经被告人高某乐介绍,郑某将使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出租给方某培使用,方某培当场修改了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之后数日,方某培在经营活动中一直使用该支付宝账户进行收付款。被告人高某乐与郑某获悉该支付宝账户内有大量资金往来,遂使用被告人高某乐的手机,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登录郑某出租给方某培的该支付宝账户,并修改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导致方某培无法继续使用该支付宝账户。随后,郑某从该支付宝账户的余额宝内转出人民币34万余元,并将款项分多次转至其本人以及叶某(另案处理)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珠海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晓光点评:支付宝账户之所以实行实名制,就是要求本人使用账户,对账户安全予以充分保障。方某培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户,等于拱手将自己的资金置于他人的控制之下!该案提醒人们:管理好自己的各种网络账号,别图一时便利而被他人顺手牵羊!

案件8

眼中只有钱最大不知羞耻为何物

——黄某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推荐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谢志刚法官

案情简介:自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丹(女)在“朵朵”等四家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内容为其本人赤裸下半身的淫秽表演。粉丝在直播平台注册、充值虚拟货币并购买一定数量的“钻石”后方可观看其淫秽表演。直播期间,粉丝通过虚拟货币购买礼物“跑车”等赠送给黄某丹。之后,平台将其粉丝购买“钻石”及赠送礼物对应的虚拟货币换算成人民币,按该金额的50%至55%向黄某丹支付提成。此外,黄某丹还制作了淫秽视频,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昵称为“宝宝大人”等10名向其赠送“跑车”礼物的观众发送淫秽视频共173部。根据黄某丹绑定该平台收账的银行卡流水显示,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黄某丹通过上述平台牟利达十余万元。

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黄某丹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珠海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晓光点评:黄某丹在网络平台“点对面”地进行网络裸聊,将淫秽信息向众多粉丝公开,其行为所传递出来的信息具有强烈的淫秽性,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对青少年危害甚大,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正值美好年华的黄某丹,不务正业,进行淫秽表演,谋取“礼物”,可耻!将要面对三年半的牢狱生涯,可悲!

案件9

水客偷带“止咳水”走私毒品危害大

——潘某炬等人走私毒品案

推荐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谢健宇法官

案情简介:被告人潘某炬等澳门“水客”为了收取好处费,先后受澳门不法分子的雇请,携带散装的所谓“止咳水”经拱北口岸入境。各被告人不向海关申报,经拱北口岸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均检出可待因成分。

潘某炬等人认罪认罚,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炬等人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各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珠海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晓光点评:含有盐酸异丙嗪、盐酸麻黄碱、可待因等成分的口服溶液所谓的“止咳水”,可刺激中枢神经,达到镇痛、镇静、止咳作用,大量服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从而产生心理和生理上的依赖,长期服用就如同吸食毒品,极易上瘾,尤其是对青少年危害极大。2015年5月1日,我国就将复方可待因口服液列入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禁止非法买卖。由于我国对该类药品管理严格,境外不法分子利用“水客”蚂蚁搬家方式,多次分批携带少量含有可待因等成分的“止咳水”入境,再由网点统一收购,转卖至其他地区,分售给“瘾君子”,社会危害性大,应严厉打击。

案件10

严防偷越边境线构筑疫情警戒线

——葛某、曾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案

推荐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汪栋法官

案情简介:2020年7月,被告人葛某伙同不法分子,用微信方式与偷渡人员联系,利用快艇运送偷渡人员往来于香港与深圳、珠海之间。同年8月中旬,被告人曾某在葛某的安排下,负责与偷渡人员通过微信具体商谈偷渡事宜,并提供其微信及支付宝供葛某收取偷渡费用。同年8月14日,被告人葛某组织何某等三名偷渡人员(均受到行政处罚)乘坐快艇,从深圳市宝安区附近的海边偷渡到香港。同年9月5日,葛某伙同曾某又组织前述三名偷渡人员乘坐快艇,从香港偷渡到珠海市香洲区唐家镇附近海边。

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暨南大学教授陈晖点评:在新冠疫情变异株叠加流行、传播链条复杂多变的特殊时期,维护边境管理秩序,严防境外疫情流入,显得尤为重要。妨害边境管理秩序的行为,会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风险隐患,同时,除了可能构成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偷越边境罪之外,甚至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更严重的刑事犯罪!严守边境,严防疫情!


 
责任编辑: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