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电击猎捕工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3-05-26 11:11:49 打印 字号: | |

行为人出售野生动物电击猎捕工具,交易数量众多且实际用于捕获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某电器公司大量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且被实际用于捕获蚯蚓,应否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2020年2月至7月,某电器公司在知名电商平台公开宣传、售卖名为“地龙仪”的蚯蚓电击猎捕工具,累计销售711台、销售金额22万余元,大量买家购买用于捕捉蚯蚓,对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环保组织为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电器公司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以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非法损害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电器公司在知名电商平台公开宣传、出售蚯蚓电击猎捕工具,导致大量买家购买用于捕获蚯蚓,对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出售电击猎捕工具不属于可持续利用野生动物的合理手段,某电器公司的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鉴于现有的检测方法和手段未能将上述实际损害后果显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酌定某电器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失22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某电器公司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首例判令出售野生动物电击猎捕工具者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是对生态环境“涸泽而渔”“杀鸡取卵”的短视之举,受到法律的禁止。《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未被列入“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同样依法予以保护。为上述违法猎捕行为提供工具导致生态环境受损,亦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有利于形成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共识。

本案所称的野生动物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各级政府根据物种濒危程度制定相应名录对野生动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显然属于本案所称野生动物范围。此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二条对猎捕野生动物的方式和制造、出售特定猎捕工具的行为予以禁止,并在第二条第三款明确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该条例规定管理,本案的蚯蚓即属于该条例所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出售野生动物电击猎捕工具如何认定法律责任?

出售野生动物电击猎捕工具,令购买者可以电击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该行为应予以否定评价。由于生态环境的损害具有累积性、复合性、缓发性的特征,现有的检测方法和手段未能准确界定实际损害大小,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综合侵权人的行为性质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和恢复的难易程度等确定损失数额。


 

责任编辑: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