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异20号
珠海市迪尼仙诗食品有限公司、余其锋:
你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嘉信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4执异20号执行裁定:追加余其锋为本院(2022)粤04执1097号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珠海市迪尼仙诗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