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异38号
珠海国际物业广告公司、阳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阳江市共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新基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人北京世纪鼎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执异38号执行裁定:变更申请人北京世纪鼎晟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04执恢3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