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强化精品意识,充分调动案例培育力量,持续提升案例的质量和数量,有效提炼案件的诉讼规则、裁判规则,锻造会办案、办好案的精品法官团队,科学实施审判精品战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精品案例培育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精品案例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精品案例跟踪登记,组织协调,统筹开展案例成果转化运用、选送推优、绩效评定。
第二章 精品案例的遴选
第三条 列为精品案例培育对象的案件,应当是具备诉讼规则或裁判规则价值,适合宣传的典型案件。重大敏感案件不宜列为培育对象。
第四条 精品案例培育对象的选定标准:
(一)经检索无在先权威判例的新类型案件;
(二)社会公众、媒体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引起关注的案件;
(三)对社会治理法治化或者行业有序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四)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具有良好引导作用的案件;
(五)其他可作为精品案例培育对象的案件。
第五条 精品案例培育对象遴选过程:
(一)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在当前社会热点以及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中挖掘、发现精品案例培育对象案件,经本庭庭务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确定为精品案例培育对象,且需移交审判部门审理或执行部门处理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内网系统添加标识,随案移送相应业务部门,并报对口分管院领导。
(二)审理或执行阶段,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在收到案件三日内,进行初步阅卷筛选,发现符合精品案例培育条件的案件,报本部门集体讨论确定;在审理或执行过程发现具有精品案例培育价值的案件,也可以报本部门集体讨论确定。各业务部门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典型案件集体讨论会,本部门全体法官、法官助理无特殊原因均应当参与讨论。
由立案庭选定为精品案例培育对象后移送审理或执行的案件,如情况变化需解除精品案例培育对象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办理解除备案手续。
(三)各业务部门每月对选定为精品案例培育对象的案件予以登记造册、填写表格(表格格式见附表),并同步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立案庭、审判部门每月报送精品案例培育对象案件不少于3 个;执行部门每月报送精品案例培育对象案件不少于 1 个。
(四)审判执行部门对本部门办理的培育对象案件,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培育对象案件办理进展信息,接受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精品案例的培育
第六条 精品案例培育对象所在的业务部门应在确定培育对象案件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议庭提示精品案例培育的注意事项;并为培育对象案件提供开庭排期、召集集体讨论等事项的优先保障;协调并提供向上级法院请示、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扩大会议的保障服务。
第七条 培育对象案件的审限变更均应严格依法,一般应在立案后一个半月内安排开庭,审限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八条 对于培育对象案件,应全程悉心培育,争取将个案打造成精品案例。各业务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筹协调、管理指导本部门精品案例培育工作。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庭及部门负责人的指导帮助下,精准打磨庭审关键环节、精细制作裁判文书、精心撰写优秀案例。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办、宣传科等综合部门应为精品案例的培育创造条件,并提供支持。
第九条 培育对象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原则上应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阅。
第十条 培育对象案件裁判生效后,原则上由承办法官在一个月内撰写精品案例分析。鼓励法官助理参与撰写精品案例分析。
第十一条 精品案例分析应归纳三至五个关键词,提炼裁判要旨。裁判要旨应当高度概括抽象出案件所凸现的法律问题,并展示就该问题所形成的裁判规则,避免出现个案事实。裁判要旨的语言应当精炼、准确,裁判规则高度概括。
第十二条 精品案例分析的基本事实、裁判结果,一般需进行精简提炼,删去与争议法律问题关联性不大的事实和说理内容,避免原样照搬照抄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精品案例分析的案例注解部分应归纳案例所反映的突出焦点法律问题,围绕焦点法律问题依次展开基础理论、司法适用、案例启示的论述,力求分析深入、完整、体现案例价值,一般不少于3000字。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撰写的精品案例分析报分管院领导审阅后,附裁判文书一并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依审判管理办公室推送用途作相应调整或修改。
第十五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季度选定3-5个具有重大典型意义的精品案例,组织召开一次全院典型案例研讨会,由法官、法官助理共同参与研讨学习。
第十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案例工作突出个人进行精品案例写作授课或经验介绍、个案评析。
第四章 精品案例的成果运用
第十七条 本院积极推动精品案例的成果运用,包括:
(一)形成精品案例分析,优先编入本院案例编报,并优先推报给上级法院,优先推荐参评各级法院案例分析评选活动。
(二)提炼类案裁判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适时对外发布。
(三)转化为专项调研报告或者工作报告,服务社会治理或领导决策。
(四)转化为司法建议,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五)转化为本院精品案例宣传素材,传播珠海法院好声音。
(六)其他适宜的方式转化运用。
第十八条 精品案例的成果运用应当遵守本院相关规定,未经审批程序,个人不得擅自向媒体供稿或私下接受采访,不得擅自抢先在自媒体上发布。
第五章 精品案例工作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设案例通讯员,负责精品案例的推荐、沟通、联络等工作。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年度确定3至4名优秀案例通讯员。
第二十条精品案例工作实绩实行量化考核。审判部门每季度完成精品案例不少于2篇;立案庭、执行部门每年完成精品案例不少于2篇。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报送精品案例培育对象情况和完成精品案例情况,纳入部门审判业绩考核范围,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公布。完成精品案例工作突出的业务部门,在部门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法官、法官助理撰写精品案例的数量和质量纳入个人审判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入额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完成精品案例工作突出的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案例培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精品案例培育对象信息表 | ||||||||
序号 | 所在法院 | 庭室 | 案例名称 | 案号 | 案件类型 | 承办人 | 编写人 | 培育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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