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集约送达工作流程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28 16:34:3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为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约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珠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香洲法院设立集约送达中心(以下简称送达中心),珠海中院、横琴法院、金湾法院、斗门法院设立分中心。

送达中心集约办理全市法院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的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工作。各分中心负责上述送达中心采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未能有效送达,但送达地址在各自辖区的直接送达工作。

第三条送达工作遵循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原则,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完善送达信息数据库,形成送达工作集约化、送达人员专业化、送达标准规范化、送达全程信息化的全新送达工作格局。

第四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以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等为主要补充,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等为次要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五条送达工作是在法官指导下开展的司法活动,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负责诉讼文书等材料的制作、送达任务的发起和送达结果的确认。送达中心负责送达任务的接收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送达中心和分中心由执行具体送达事务的法院工作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组成。

外包服务人员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完成指派的送达任务。

第七条送达地址的确认是确保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全市法院应当按照《珠海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标准》的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第八条送达中心依托集约送达平台建立送达地址数据库并进行管理。送达中心可通过全国统一送达平台等多种方式获取受送达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户籍地址、商事主体登记地址、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和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及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等。

第九条案件立案、调解、审理、执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将送达地址录入集约送达平台。

第十条受送达人存在多个线下送达地址的,送达中心根据《珠海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送达顺位。

第十一条原告(申请人)现场提交立案材料的,立案人员应当场向其送达立案阶段诉讼文书。现场无法送达或原告(申请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申请的,立案人员可通过网上立案平台进行送达或者录入送达地址后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执行阶段需要由送达中心集约送达的,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制作诉讼文书等材料、填写当事人送达信息后通过集约送达平台发起送达任务。发起送达任务前应当确保移送的待送达文书和材料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送达中心接收送达任务后应优先适用电子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未提供或未确认电子送达地址的,送达中心应电话核实受送达人身份及送达地址信息,引导其优先通过电子方式领取诉讼文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或者根据《珠海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标准》无法确认电子送达是否完成的,送达中心可直接邮寄送达或由送达中心、送达分中心通知受送达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邮寄送达地址在珠海市但被拒收或送达中心认为采用直接送达方式更为妥当的,由送达中心、送达分中心根据送达地址安排人员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直接送达工作。

第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除调解书外,送达人员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参照本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七条邮寄珠海市外地址被拒收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制作委托送达函后可以向送达中心发起委托送达任务,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也可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委托送达平台自行办理委托送达。

第十八条受送达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十九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可自行在集约送达平台发起公告送达,也可按照《珠海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标准》通过其他方式发起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受送达人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由法官、司法辅助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需要送达的材料包括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或实物的,由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自行送达。

第二十二条送达中心应在接收送达任务的1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启动送达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送达中心依托集约送达平台对送达全程进行信息化监管,实现送达数据实时交互、送达流程节点及时反馈和推送、送达报告自动生成,形成送达可视化监管体系。

第二十四条送达过程中产生的文档、图片、语音、视频等资料应及时转化为电子材料上传至送达平台。

送达回证、退回的邮件及邮件中的文书材料、法院专递面单等纸质材料无需分发回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市中院统一授权邮政公司、送达外包服务公司或各协助送达的法院统一销毁。上述纸质材料在销毁前应当在接收地妥善保管一个月以上。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对以上纸质材料的电子文件有异议或确需存入纸质卷宗的,应当在送达任务办结后15日内向本院负责送达管理的机构或团队提出书面申请,后者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向材料接收地的送达管理机构或团队联系。

第二十五条送达任务完成后送达平台自动生成送达报告并同步推送至法官、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六条送达中心送达后,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应在送达任务转为效力核定阶段的三个工作日内对送达结果进行效力确认,逾期视为认可送达效力并由送达平台自动确认。

送达中心未按《珠海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标准》和本流程规范进行送达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可退回要求送达中心重新送达。

送达中心按照《珠海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完成标准》和本流程规范送达后,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认为仍需补充送达的,由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自行送达。

第二十七条全市法院集约送达业务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法院集约送达工作,设置在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送达中心对送达工作定期进行质效评估,评估数据作为送达人员和外包服务的考核依据。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法院。

第三十条本规范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