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组织了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发布珠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召开民营企业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在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等。
珠海中院发布的珠海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从珠海法院近三年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心挑选,案例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三种类型,纠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侵害商标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等。
案例一
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躲猫猫”直播带假货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份开始,高某从福建购进假冒著名商标B的服饰,以“你好珠海文化传媒公司”的名义在抖音平台注册抖店直播带货。在顾客多次投诉其售卖的B服饰系假货,且抖音平台将该店铺封店后,高某管理的“你好珠海文化传媒公司”转以股东马某名义注册“羽飘絮百货店”抖店,继续售卖该服饰。11月份,“羽飘絮百货店”抖店再次被封,公司又以股东颜某名义注册抖店继续直播售卖假冒B商标的服饰,与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玩起了“躲猫猫”。
该店铺9月到12月合计销售金额198万元。12月,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公司查扣假冒B商标服饰一批,经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服饰价格共计336955元。香洲区检察院认为高某上述行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在陆续收到客户退货,“你好珠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抖店被封店、罚款后应知晓所销售的B商标服饰系假冒商品,但为追求不法利益,以不同名义多次注册不同抖店,继续销售假冒服饰。
高某作为直接负责销售假冒B商标服饰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高某不服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红利。与此同时,利益诱惑之下的虚假宣传、知假售假行为也逐渐显现,主播们“直播带货”变成“直播带祸”。“直播带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与力度。
案例二
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企业员工泄露商业秘密被判刑
【基本案情】
原公司股东吴某与员工何某均与原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离职后将其掌握的公司客户境外某公司的相关经营信息拷贝带走。随后两人伙同肖某成立新公司,利用所掌握的境外某公司的订单信息,以向境外某公司提供低于原公司的价格抢夺相关订单。
经鉴定,三人向境外某公司供货销售货品造成原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5902776.14元。香洲区检察院认为吴某等上述行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何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境外某公司的相关产品价格、产品型号等经营信息,肖某明知吴某、何某实施上述行为,使用上述经营信息并出资成立新公司,以低于原公司报价的手段抢夺境外某公司的订单业务,并占有所获利益的大部分。吴某、何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权利人损失590万余元。
综合考虑各犯罪情节,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何某、肖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吴某、何某、肖某不服上诉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公司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并非法披露公司的经营信息的典型案例,该三名人员成立新公司,以低价抢夺原公司的客户,给原公司造成的损失数额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该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三
珠海美大科技公司诉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管局、珠海市政府行政处罚案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字号被处罚
【基本案情】
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消毒碗柜商品上的“图形+美大”商标系浙江省著名商标,商标权人为浙江美大公司。浙江美大公司向香洲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珠海美大公司在网上宣传和销售“珠海美大集成灶”,构成不正当竞争。
香洲区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定珠海美大公司在淘宝店铺上使用“珠海美大官方直销店铺”的名称以及在店内销售的所有商品名称前面标注“珠海美大”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遂对珠海美大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珠海美大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美大公司使用“美大”字号进行经营活动,“美大”既是其注册商标,也是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珠海美大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浙江美大公司,作为同样从事集成灶生产销售的企业,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知晓浙江美大公司及其企业字号的存在,理应负有对在先知名字号予以避让的义务。珠海美大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网店,在网店首页及产品宣传页面的产品名称中标注“珠海美大”字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香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适当,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珠海美大公司的诉讼请求。珠海美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相似的法律角色。二者都是为了将特定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区分,使相关公众可以有效地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识别,从而起到引导消费选择和提供质量保证的作用。市场主体开展市场活动需要相应的企业名称,但任何企业使用名称,应当合法合规。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支持了香洲区市场监管局对珠海美大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和处罚,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切实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德通家电维修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家电维修竞价排名抢市场应以合法为前提
【基本案情】
在360搜索平台搜索“格力售后维修”,搜索结果显示,置顶位置的网站为宁波德通公司通过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案涉网站,第七位才是珠海格力公司官方售后服务网站及联系电话。
该网站网页多处使用珠海格力公司注册商标,并且使用“格力空调售后服务中心”“格力空调厂家售后服务中心”等表述。360搜索平台由北京奇虎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珠海格力公司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波德通公司未经珠海格力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珠海格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京奇虎公司作为网络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在未审核宁波德通公司是否取得珠海格力公司相应授权许可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将其排在相关搜索结果的置顶位置,对此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在网站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与宁波德通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宁波德通公司、北京奇虎公司赔偿珠海格力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北京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竞价排名服务不仅需要收取费用,还要求用户在注册时必须提交选定的关键词。因此,竞价排名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也有条件审查用户使用该关键词的合法性,在用户提交的关键词明显存在侵犯他人权利的可能性时,其应当进一步审查用户的相关资质,否则将被推定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本案判决准确地把握了竞价排名中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五
珠海市唐企盛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诉珠海柒里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仿冒企业整体营业形象被处罚
【基本案情】
唐企盛泰公司自2016年以来,在全国开设有37家COMMUNE品牌门店,其中包括在珠海本地开设的若干家门店,该品牌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7 SEVEN CLUB”酒吧开业于2019年8月,由柒里柒公司经营。“7 SEVEN CLUB”酒吧店铺装潢使用的海报颜色、灯具款式及悬挂方式、整体颜色基调、酒水摆放位置、桌椅颜色及陈列方式、椅子靠垫颜色、点餐二维码颜色等与“COMMUNE公社”酒吧的店铺装潢几乎完全相同。
唐企盛泰公司认为柒里柒公司经营的酒吧仿冒其酒吧整体营业形象,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企盛泰公司经营的“COMMUNE公社”酒吧在相关市场上已形成较高知名度,“7 SEVEN CLUB”酒吧作为同业经营者,“7 SEVEN CLUB”酒吧的桌椅摆设、颜色基调、酒品陈列等方面均雷同,装潢整体十分相似,以致消费者容易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COMMUNE公社”酒吧或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综上,柒里柒公司侵害了唐企盛泰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柒里柒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唐企盛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3960元。柒里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酒吧装潢被整体仿冒的典型案例。在经营者的店铺装潢中,若因其各个要素的空间摆设、物件搭配、颜色组合等方面的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形成了特有的整体营业形象,使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就应作为知识产权被保护。若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整体营业形象,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误认、导致市场混淆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六
天王星设计工程(珠海)有限公司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视频点播服务需授权
【基本案情】
爱奇艺公司享有的某热播动漫剧集视频播放权利终止后,仍在爱奇艺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动画作品的在线点播服务。
该剧集著作权人授权天王星设计公司起诉爱奇艺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未经权利人的授权,擅自在经营网站播放该热播动漫剧集视频,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上该热播动漫剧集的所有视频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王星设计公司获得了热播动漫剧集权利人的著作权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到期后仍在爱奇艺网站上提供该热播动漫剧集在线点播服务,其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爱奇艺公司赔偿天王星设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爱奇艺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爱奇艺公司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视频流服务商,其在授权期满后并未主动下架相关视频仍提供该热播动漫剧在线点播服务,该行为不仅反映其对视频内容管理的疏忽,更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市场竞争中尊重知识产权、倡导诚信经营的司法导向。
案例七
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小天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真假“小天才”对簿公堂,攀附必被罚
【基本案情】
广东小天才公司享有“小天才”的企业名称权和在平板电脑等商品类别的“小天才”注册商标专用权。珠海小天才公司成立于2021年,主要经营范围与广东小天才公司类似。
珠海小天才公司在线上及线下销售自己生产的“一品天才”学习平板,在学习平板上标注制造商为“珠海市小天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众多消费者对此产生混淆。广东小天才公司起诉请求珠海小天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小天才公司已实际使用“小天才”商标和企业字号长达十余年且对“小天才”商标和字号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广东小天才公司与珠海小天才公司经营范围类似,存在竞争关系。
珠海小天才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小天才”字号与广东小天才公司的字号完全相同,两家公司注册地同属广东省,消费者极易将二者混淆,误认为是同一公司进而误认为涉案相关产品是广东小天才公司的商品,珠海小天才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决珠海小天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小天才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先注册企业名称、商标与在后企业名称发生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使用他人注册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亦会误导消费者,导致他人通过诚信经营而赋予企业名称、商标的价值被不当利用,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必须予以制止。
案例八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诉博洋教育公司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教培机构使用盗版教材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享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等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该出版社经调查取证发现,博洋教育公司向其培训学员提供上述图书的盗版本,遂起诉认为博洋教育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图书,侵犯其著作权。博洋教育公司主张其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涉案图书,未向学员收取费用,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书与正版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在封面、书籍目录及正文内容上完全一致,但涉案图书的防伪鉴别方法与正版图书完全不同,可认定涉案图书系盗版。
博洋教育公司作为教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向学员提供涉案图书,该图书系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购买价格明显低于正版图书市场售价,公司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侵害了版权人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故判决博洋教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培训市场的竞争加剧,教培行业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盗版的重灾区。一些培训机构为降低经营成本,向学员提供低价格购买的盗版图书,未对其图书的版权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此一来,以低廉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会造成“劣币驱除良币”,且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培机构,更应树立版权意识,以身作则尊重知识产权。
案例九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徽天长市正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万能遥控器并非万能
【基本案情】
珠海格力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正飞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Paeurnosrz旗舰店”在售卖遥控器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适用 格力空调”字样,在多款宣传主图中有“适用于格力空调遥控器”,在宣传视频广告中使用了“”商标标识。
珠海格力公司指控正飞公司使用“格力”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发生时,有证据显示正飞公司已是第三次侵犯珠海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且正飞公司在经其他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珠海格力公司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侵害珠海格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应予以惩罚性赔偿。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正飞公司在商品宣传主图及详情介绍中使用“适用于格力空调”字样,使用“”进行宣传,构成商标侵权。且正飞公司于2018年就其同一侵权行为与珠海格力公司达成和解及赔偿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正飞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正飞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市场上电器产品品牌种类繁多,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更换相应的配件,万能遥控器便如此诞生。为了获利,万能遥控器往往会突出适用品牌的商标标识,“傍名牌”“搭便车”侵犯商标权现象屡禁不止。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电商平台销售者涉嫌侵权的案件呈暴增趋势,网店经营者应切实提高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意识,在推介相关商品时,使用目的必须出于正当,如以打“擦边球”的方式蹭他人品牌热度,极有可能要承担商标侵权的后果。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者,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例十
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诉顾泽送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保护设计品牌惩治冒牌
【基本案情】
何方珠宝公司设计师孙何方注册了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珠宝首饰、珍珠(珠宝)、手镯(首饰)、戒指(首饰)等。
顾泽送未经何方珠宝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店内销售商品名称中使用了“何方”文字的耳环,该文字与“”商标相同。何方珠宝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假冒何方珠宝公司注册商标,故诉请顾泽送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等。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泽送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有就涉案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进行审核,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横琴法院判决顾泽送赔偿何方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
【典型意义】
何方珠宝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注于珠宝、饰品等生产、加工、制造、销售的珠海市本土企业。该公司的设计师孙何方创立了HEFANG Jewelry个人同名珠宝品牌,频频出现在各类杂志网络媒体并荣获过众多奖项。
本案的审理及判决,既保护了本土品牌价值,给予侵权人一定惩罚措施,又避免过度惩罚给其日常生产经营带来影响,兼顾法理与情理,同时,也规范了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他销售者良好的提醒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