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庭警告!绝不姑息滥用执行异议权之人
  发布时间:2023-04-28 14:37:43 打印 字号: | |


滥用执行异议权,是指部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采用虚构事实等方式以案件执行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执行、逃避执行的目的。

 

近日,在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珠海中院法官当庭警告被执行人不得滥诉、虚假陈述,向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亮剑。


案情回顾

在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某食品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某食品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申请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要求进行债务抵销,中止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予认可,并表示被执行人就债务抵销问题在各地法院多次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试图以此拖延执行。

 

法院裁定

经查明,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的债务并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且在另一执行异议案件中其他法院已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关于债务抵销的异议请求。

法官当庭警告被执行人不得滥诉、虚假陈述,否则法院有职权对其进行处罚,后被执行人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


法官说法

珠海中院法官 温建鸿

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严重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和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兑现。

法院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往往会先通过告知法律后果等方式劝说异议人撤回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异议申请。

对于态度恶劣、拒不撤回的异议人则会采取口头训诫、处以罚款等手段。总而言之,对此绝不姑息、容忍。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