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诉源治理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8 13:06:2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兰某股份合作公司与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疑难案件示范性化解,“调解后语”弘扬法治精神

 

一、案情简介

珠海市兰某股份合作公司(简称兰某公司)高于政府定价,以“电费”的名义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场监管局)认定兰某公司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兰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万元。兰某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处罚决定。兰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着力还原事情真相、客观分析调解基础、全方位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兰某公司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数额80万元变更为50万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为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加价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首案,涉及兰某公司和众多村民、承租商户的利益,具有疑难性和典型性。本案在辨法析理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结案,既避免再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也维护了兰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同时,本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引导行政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强化法治引领,创设调解后语,达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因此,本案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强化诉源治理的典范。

 

 

 

 

 

 

 

 

 

 

 

 

 

 

 

王某与某汽车服务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以实质性化解矛盾体现最佳的公正感受

 

一、案情简介

陈某经营的某汽车服务部雇请了王某从事洗车和修车杂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汽车服务部亦未为王某购买社保。2020年9月29日,陈某在驾驶保养车辆上维修台时不慎撞伤王某,某汽车服务部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4万多元。受伤后王某及其家人多次与某汽车服务部协商工伤及赔偿事宜,某汽车服务部认为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关系,不配合申请工伤。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王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承办法官安排法庭调查,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详细了解王某在某汽车服务部做工期间的工作、受伤、治疗及康复等情况后,将重点放在调解环节,采用了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法,主动提出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三、典型意义

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避免当事人因维权引发系列诉讼是贯彻诉源治理理念的重要体现。本案承办法官对于部分二审可不开庭但有调解可能或需要重点化解矛盾的案件仍坚持开庭审理,以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以规则为导向,认真释法说理,引导双方以法定赔偿标准为参照确定赔偿额,付款方式上也考虑了雇主一方经济困难需分期支付的要求,但约定首期款占比较大,且设定了违约金,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确保纠纷以最合情合理的方式得到实质性化解。本案调解后,王某及家人未再就确认劳动关系或认定工伤等事宜提起诉讼,既有效化解矛盾,又从根本上减少群众诉累。

 

 

 

 

 

 

 

 

 

 

 

 

 

 

 

众集资人与华某公司、某管理区民间借贷纠纷案

——批量调解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立样板

 

一、案情简介

华某公司成立于90年代初,某管理区系华某公司的唯一投资人。1991年11月,某管理区发布相关集资条例的红头文件根据集资条例,华某公司发行房产建设集资券,某管理区负责集资券的发行还本付息及总担保等事宜。该集资条例规定集资券分红派息的方式,偿还期限及方式。众原告于1991年底认购了该批集资券,但华某公司却未能如约分红派息,债券到期后亦未能足额偿还本金。2019年以来先后有103名集资人诉至金湾区法院,要求华某公司还本付息,并且要求某管理区履行担保义务,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参与审判的全体法官和书记员打好开庭、对账、释法、调解的组合拳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合议庭2022年10月将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并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该批系列案件的最终解决,具有典型的正面示范效果:一是发挥诉源治理作用,在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债务解决方案,为今后解决该类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范例。二是通过案件的圆满解决,化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地方政府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促进地方发展、轻装上阵助力赋能。自上述案件妥善调解结案后,剩余未起诉的集资人未再提起诉讼。

 

 

 

 

 

 

 

 

 

 

 

 

 

 

 

 

 

 

 

 

 

 

 

 

 

 

 

 

 

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多措并举确保商圈经济恢复活力

一、案情简介

珠海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房产公司”)主要资产是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某综合购物中心,该中心地处珠海市核心繁华商圈。某房产公司涉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共计220余件,涉案债务金额高达8.43亿元。涉案的500多户购房人、240多户商铺承租人等利益群体以各种形式与途径反映诉求,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珠海市的整体营商环境。珠海中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受理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后,管理人依法对某房产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某房产公司有589名债权人,债权总额25亿余元,资产经评估价值16亿余元。

2022年1月,某房产公司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珠海中院遂即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现某房产公司已实施重整计划,并顺利交接。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实施司法重整避免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成功盘活商业购物广场的典型案例。一是采取了委托经营、续聘团队、日常安保、物业维护和疫情防控等一系列措施,决定实施与承租商铺继续履行合同等有利于商业购物广场有序运营的行为,实现了企业破产不停业的现状,维持了企业的重整价值,成功盘活了优良资产。二是通过司法重整程序,集中清理了债务人巨额的债权债务,系统化解了债务人与众多购房人、商铺承租人之间的群体性矛盾,一揽子解决纠纷,并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进行源头化解,避免数百宗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发挥了破产程序在诉源治理中的独特优势。

 

                                     

 

 

 

 

 

 

 

 

 

 

 

 

众买受人与秀某公司、中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示范判决+类案调解”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

 

    一、案情简介

       李某等83名购房人分别与中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中某公司的关联公司秀某公司签订了《月供支付服务协议书》,约定秀某公司以购房款总额的70%为月供计算本金基数、按20年向购房人支付月供款,若不能及时支付月供款,秀某公司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同期LPR的2倍支付违约金等。中某公司向李某等83名购房人承诺对上述秀某公司的月供款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中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自2020年11月起未再支付月供款。李某等83名购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秀某公司支付欠付月供款、按LPR的2倍支付违约金、中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横琴法院收案后,考虑到案件量大,涉及当事人众多,为谨慎处理群体性纠纷,有效将纠纷解决在诉前阶段,决定将案件移交至多元解纷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案情与横琴法院之前受理过的案件十分类似,为尽快帮助当事人定纷止争,调解员援引既往类似案件的判决作为“示范判决”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参照“示范判决”进行磋商,最终促成83名购房人与秀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

    二、典型意义

通过“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揽子实质性化解一类纠纷,避免引起衍生案件。相比诉讼流程,不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还避免了激化矛盾,以最快捷的方式成功将群体性纠纷化解在诉前。

 

 

 

 

 

 

 

 

 

 

 

 

 

 

 

 

某村村民与非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系列案

——化解涉众纠纷减轻群众诉累

 

一、案情简介

2006年至2011年期间,珠海市香洲区某村部分村民与非村民签订了《住宅土地转让协议》,以15万元至40万元价款不等将某股份合作公司分配给村民的约12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非村民,非村民出资在上述土地按照股份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规划建造了房屋。2020年11月30日,某村确定要进行旧村改造。涉案土地处于拆迁范围,改造方式为拆除重建,但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该村37余名村民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所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后续还有30名村民拟提起诉讼。

经调查研究,所涉土地为某村自留用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用地。此类纠纷属于城中村发展过程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土地性质特殊、建设房屋未办理报建手续且已纳入拆迁等问题混杂交织,案情复杂,当事人冲突激烈,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香洲法院充分研判后,最终裁定驳回起诉,并就此类案件提出审理建议。审理建议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案涉土地是否可作为宅基地分配使用、原告是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着双方签订《住宅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且案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是否合法或者是否享有拆迁利益亦影响着案件的实质处理。因此,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关行政处理之前,对原告提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及返还土地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该建议经香洲法院审委会讨论全票通过,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审判思路和模式。宣判后,涉案当事人服判息诉,其他村民也没有再提起类似诉讼,审判效果显著。

二、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属于涉众型群体性纠纷诉讼,香洲法院通过及时预判分析,厘清涉城中村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质争议,避免了将城市更新进程中引发的纠纷引入诉讼,联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引导,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审理建议,指引当事人规范行为,提升社会法治观念,既有效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又减少群众诉累,有效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熊某某与珠海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线上+线下”多措并举 专业调解员诉前巧解医患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香洲法院在诉前委托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熊某某与珠海某医院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熊某某称,其身体不适前往珠海某医院就诊,因医院误诊导致病情迟迟未能得到缓解,后被查出癌症,因医院的误诊误治延误治疗,使其病情严重恶化,应负主要责任。医院则表示,其仅愿意承担轻微赔偿责任,如达不成协议,建议鉴定后再协商。熊某某认为其时日无多,不愿鉴定。考虑到当时处于疫情期间,调解员先通过微信与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双方诉求,明晰争议焦点。因双方对损害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调解员约双方面对面调解,采取清单化方式与双方逐协定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由医院一次性赔偿熊某某人身损失10万元的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愈发重要。为切实缩短解纷时长,香洲法院大力推行医疗纠纷诉前“调解+鉴定”机制,将解纷关口前移,再整合专业行业力量,将医疗纠纷化解在诉前。本案中,专业调解员为医患双方搭建“线上+线下”调解的便利平台,运用医学和法律专业知识,找准案件突破口,解开患者心结,提供合理调解方案,促使纠纷在诉前快速化解,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维权周期,打造了高效处理医疗纠纷新模板。

 

 

 

 

 

 

 

 

 

 

 

 

 

 

 

唐某等珠海某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

——多方联动构建全链条多领域解纷新格局

 

一、案情简介

珠海某教培机构受疫情和“双减”政策影响停止营业,家长与机构沟通退费无果,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收案后发现该起纠纷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遂立即启动诉前联调机制,力争妥善、高效化解纠纷。因该案系教培机构纠纷,香洲法院立即与教育局联动,在了解到该机构为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后,又迅速与民政局对接。在全面掌握该机构日常经营、财务收支及关联企业等情况后,法院特邀调解员积极联系该机构,经过多次释法析理、利弊分析,该机构最终与家长达成调解协议。

考虑到仍有几百名家长需要进行诉讼,香洲法院主动延伸解纷触角,协调联动司法局。后续主张退费的家长可通过司法局派驻法院的人民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直接申请司法确认,无需立案、缴费,只跑一趟即可完成全部退赔手续。不到一个月,几百名家长与教培机构全部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二、典型意义

诉源治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无法单靠法院自身力量引导和协调,应主动寻求党委政府、行业组织的支持和配合。香洲法院积极扩大解纷“朋友圈”,整合各行业领域解纷资源,依托政府机关、行业协会、特邀调解组织等构建“1+N”联调共治网络。对具有行业性、地域性的矛盾纠纷,深入分析纠纷成因,依靠党委政府支持,明确各解纷主体职责,促使有关单位、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协调联动作用,让大量矛盾纠纷在源头及时化解。通过内外贯通、工作联动,释放诉源治理体系化效应,把法院“独角戏”转为齐抓共管的“大合唱”。

 

 

 

 

 

 

 

 

 

 

 

珠海某农场砖瓦房改造安置项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能动司法护航民生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张某某、李某甲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郭某某、李某乙诉至金湾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及《房屋协议书》有效。郭某某、李某乙又对张某某、李某甲提起反诉,要求确认上述两份协议无效,请求返还案涉房屋。本案诉讼过程中,存在同样情况的几十户群众到金湾法院平沙法庭咨询立案。经调查,本案与金湾区某镇正在开展的砖瓦房改造项目存在重大关联,涉及住户多达4600户,如处理不当,将“爆炸式”新增诉讼案件,并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及舆情风险。为此,平沙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方面以本案作为示范性判决,深入调查、充分论证,找准法律支点,依法从快、准确作出判决,实现“以判止诉”。同时,耐心做好判后释法答疑工作,解开当事人思想疙瘩,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另一方面,紧密与党委政府沟通,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优化砖瓦房改造项目的资格确认流程及程序,畅通人民群众申报渠道。通过上述举措,金湾法院将多达4600户的潜在纠纷化解在诉前,未出现群体性诉讼及舆情风险。

二、典型意义

金湾法院紧紧依托“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有效实现“案结事了”、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砖瓦房改造项目属于重大民生项目,涉及人员众多,牵扯纷繁复杂的历史问题,妥善处理好相关纠纷,对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助推金湾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金湾法院通过示范诉讼,及时释法答疑,加强府院联动,依法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民生项目顺利推进,实现大量矛盾纠纷止于诉前。

 


 

珠海某物业公司与林某等众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巧用智慧平台化解系列物业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起,珠海某物业公司因小区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将林某等103户业主诉至斗门法院,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为做好诉源治理,斗门法院立案庭果断研判,迅速将该批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委派数名专职调解员与业主联系,并安排立案法官前往小区协商对策。为适应疫情防控需求,减轻当事人诉累,便捷高效解纷,斗门法院物业纠纷联调中心调解员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针对距离较远或不便来院当事人,组织远程多方视频在线调解,实现调处各方即时通讯、全程互动。最终经过努力,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成功将33宗案件化解在诉前,33户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双方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二、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千家万户,及时有效化解物业矛盾纠纷事关群众生活品质、城市管理运行及社会和谐稳定。斗门法院以诉源治理为切入点,不断完善物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持续扩大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范围,依托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充分运用智慧化手段化解当事人困境,解锁新形势下足不出户解纷新模式,推动物业服务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持续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度和温度。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