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为保证审判组织的合法性,避免引发再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严格限定在上款两类案件内,不得扩大适用。
第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类型以外,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引发冲突的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四)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
(五)经过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 立案庭根据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将符合独任制审理范围的案件立案后移送至业务庭,业务庭书记员在收到案件三日内通过书面(见附件1)或口头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征求意见。若当事人不同意的,应当及时报告庭长,由庭长在系统上将案件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五条 独任法官收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及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审查认为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的,应当自收到立案部门移送卷宗后三日内填写程序转换审批表(见附件2),报请报庭长批准。庭长应在收到程序转换审批表三日内做出审批,并在系统上将案件转由合议庭审理。
第六条 程序转换与审判组织形式变更前,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已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第七条 经过程序转换与审判组织形式变更的案件,根据其适用程序确定审理期间,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执行过程中,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院。
第十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独任审理案件告知书
2.独任审理转合议庭审理审批表
附件1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案件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对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本院拟对本案适用独任审理,独任法官为张某某(联系电话:0756-2XXXXXX),书记员为李某某(联系电话:0756-2XXXXXX)。
二、采用独任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等诉讼权利与合议制审理的案件并无区别。
三、如您对本案采用独任审理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四、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转换成合议制审理,适用合议制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X年X月X日
附件2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转换审批表 | ||
案 号 | (20XX)粤04民终XX号 | |
案 由 | XX纠纷 | |
当事人 | 上诉人: ;被上诉人: | |
原适用程序 | 独任审理 | |
拟转换程序 | 合议制 | |
拟转换 审判人员组成 | 审判长: | 法官助理: |
审判员: | 书记员: | |
申请转换理由 | ||
申请人 | ||
申请时间 | ||
部门领导审批 | 审批结论:
审批人:
审批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