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法院关于涉案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3-04-28 13:02:51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维护公民人口信息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涉案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践行司法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涉案人口信息查询的申请对象为珠海法院管辖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因案件审理需要确需核查涉案人口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涉案人口信息查询的范围限于全国户籍人口信息以及广东省居住证件信息。

 申请人查询涉案人口信息的,应当提供申请人身份资料原件、被查询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涉案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1)

 因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查询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应提供明确的被查询人信息,包括被查询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被查询人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证明文件原件等材料。

 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规范第条、第条材料外,还需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并如实填写《涉案口信息查询申请表》或相应其他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委托近亲属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规范第条、第条材料外,还需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涉案口信息查询申请表》或相应其他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委托员工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规范第条、第条材料外,还需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社保局打印的缴纳社保证明原件。

委托其他公民代为申请查询的,除提供本规范第条、第条材料外,还需出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材料原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单位可不予办理申请人的查询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全的;

(二)案件明显不属于本市法院管辖范围;

(三)申请查询的信息不属于本规范第三条规定范围的;

(四)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导致无法查询的;

(五)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全市两级法院的立案庭为涉案人口信息查询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涉案人口信息查询工作,采用专人查询、密钥审批、全程留痕、定期公布查询台账等措施,杜绝信息泄露隐患。

 涉案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申请人提供,但不得向申请人提供查询信息的电子文档。

 涉案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对泄露公民人口信息以及违规查询、违规出具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两级法院应建立健全信息查询登记制度,及时将申请人填写的涉案人口查询申请表》(附件1以及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留存归档

第十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涉案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

序号:

申请日期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代理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律师执业证号



















被查询人

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所涉案件案号:

所涉案件案由:

被查询人诉讼地位:

校检信息(年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职业等): 

 

查询事由

□诉讼查询:   

 

□其他事由

申请人声明

一、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

二、本人保证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

三、本人保证所查询到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请的查询事由,如有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知道查询的信息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应以实际为准;

    

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愿意遵守。

 

                             申请人:                日期: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