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异13号
珠海南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粤天鸿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潘国昌、珠海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中茵建筑劳分包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珠海南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为本院(2017)粤04执622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执异1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深圳市中粤天鸿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04执6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90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南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陈明为本院(2017)粤04执6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90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南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珠海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粤04执6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620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南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梁炳雄为本院(2017)粤04执6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1100万元范围内对本裁定第三项确定的珠海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追加潘国昌为本院(2017)粤04执62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600万元范围内对本裁定第三项确定的珠海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珠海市中茵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