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异6号
珠海中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柏金池:
你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厨菲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执异6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黄强为本院(2022)粤04执122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45万元范围内对珠海中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柏金池为本院(2022)粤04执1224号案的被执行人,在5万元范围内对珠海中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珠海市厨菲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