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善意文明执行促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10 17:32:18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强化服务保障意识,实现依法执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善意文明执行促发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知名外资企业、中小微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养殖户等市场主体,涵盖农业、渔业、建筑业、制造业等产业类型,包括“活封活扣”保障复工复产、分期履行缓解资金压力、信用修复助力企业融资、股权融资帮助企业重生、柔性腾退实现渔民增收等内容,集中展现了近三年来珠海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落实“六稳”“六保”政策、精准服务保障产业发展的司法担当。

珠海法院将继续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树牢“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的司法政策导向,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不断探索执行新举措新路径,以高质量执行推动珠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深圳某电子公司与珠海某制造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对缺席仲裁的知名企业慎用强制措施,督促主动履行

 

【执行要旨】

知名外资企业因故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院未机械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而是主动与双方联系,积极促成双方和解,避免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商誉造成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因珠海某制造公司未依生效仲裁裁决支付95万余元货款本息、罚金,深圳某电子公司向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为知名外资企业,因故缺席仲裁,其银行账户可用资金余额远超本案执行标的额。法院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企业完全具备履行能力,直接冻结银行账户可能会妨碍其正常生产经营,且对企业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未机械采取冻结措施,而是主动联系被执行企业告知案件情况。被执行企业表示不知悉裁决内容,且称有抗辩事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充分听取被执行企业因缺席仲裁未发表的意见,找准矛盾症结,积极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最终,被执行企业依约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用心甄别企业性质,对有履行能力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避免简单采取强制措施,分析判断被执行企业不履行债务的原因,为其提供主动履行的机会,将强制执行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二)执行法院充分听取被执行企业因缺席仲裁未发表的意见,找准矛盾症结,有效促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

某纺织公司并处罚金4000万元执行案

——执行法院监督企业限期履行,保障企业持续生产

 

【执行要旨】

对持续经营多年且员工众多的民营企业,执行法院未径直处分企业财产,允许并监督企业在指定期限内分期履行,保障罚金全部执行到位,避免企业破产、员工下岗。

【基本案情】

为保障刑事裁判罚金刑4000万元执行到位,珠海中院及时查封被执行企业名下26宗土地,并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企业提出账户存款用于发放工资、采购原料,请求予以解冻,并承诺一年内以经营所得缴清罚金。法院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为当地老牌民营纺织企业,已经营20余年,近五年生产营运成本达4亿余元,员工人数超200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能力在承诺期限内缴清罚金。因查封的土地及厂房为企业办公场所、生产车间,强制拍卖将重创甚至摧毁其持续经营能力,引发企业破产、员工下岗等问题。同时,司法拍卖周期长、成本高,限定期限分期履行是多赢也是最优方案,执行法院遂决定仅保留1宗价值最高的不动产查封,暂时解除对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在法院的监督下,被执行企业按期缴清罚金,生产经营正常稳定。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在办理刑事涉财执行案件时,根据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允许并监督企业限期履行,避免冗长的拍卖程序,提高执行效率、节约社会资源、保障执行效果。

(二)执行法院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局考虑,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案件顺利执结、企业平稳运行、员工就业保障三赢。

 

 

案例三

庞某等与珠海某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系列执行案

——执行法院“活封”设备推动和解,盘活医药研究企业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活封”企业设备,利用产业发展利好政策,推动执行和解,既保障工人工资执行到位,又扶持企业渡过疫情难关。

基本案情

珠海某医药公司是一家以医学、医药、医疗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主营抗肿瘤、抗衰老两大业务板块。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欠付工人工资等达83万余元。横琴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名下有一批机器设备可供执行,但直接扣押拍卖设备将导致其生产研发停滞,且拍卖变现周期较长,劳动者工资亦难以马上兑现。对此,横琴法院采取“活封”措施,允许企业正常使用设备,全力保障复工复产。同时,法院在推动和解过程中,利用新出台的产业利好政策,鼓励企业筹资还债、稳定劳动者对企业按期履约的信心,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分期履行、暂缓拍卖的和解协议。在政策支持、司法保障下,企业重拾发展信心,在协议签订不久后即全部履行完毕,工人和被执行企业均对案件执行成效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采用经营性资产“活封活扣”措施,保住企业赖以生存的机器设备,最大限度降低查封扣押措施对企业复工复产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执行法院巧用产业利好政策,推动执行和解,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避免了企业设备被拍卖,为企业恢复“造血”功能创造条件。

 

 

案例四

黄某等与珠海某物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信用修复助力企业消除影响、渡过难关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为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为其恢复“信用额度”,助力企业融资贷款。

【基本案情】

珠海某物联公司是珠海本土一家中小微企业,主要业务为智能家居及新能源产销、物联网软硬件技术研发应用,员工约50余人。受疫情影响,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每况愈下,2020年开始陆续拖欠员工工资。黄某等17名员工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生效裁决确定的欠薪37万余元。该公司表示因项目“烂尾”导致款项无法收回,资金周转困难,但股东们正积极筹款,希望给予履行宽限期。法院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在保障劳动者胜诉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暂缓采取不利于企业恢复经营的信用惩戒措施。公司依约分期还款,并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履行完毕,确保员工安“薪”过年。由于该执行案件信息仍影响企业的贷款信用审核,法院经研究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为公司填补信用“缺口”,方便其正常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活动,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重回正轨。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巧用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兼顾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益与企业发展利益,为经济困难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缓解了债务压力、争取了再生时间。

(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诚而不幸”的中小微企业慎用信用惩戒措施,督促引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探索信用修复新举措,消除执行案件对企业的不良影响,实现守信激励。

 

 

案例五

某置业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案

——巧用股权融资兑现逾千万元债权,善意文明执行盘活企业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允许并帮助被执行人通过股权融资还债,避免厂房被拍卖,为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设备及检测控制管理系统研发生产,拥有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等高技术人才10余名,是国内同行业较大规模的科技型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因无法清偿1000万元借款本息,与承担担保责任的股东邱某、周某一并被某置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香洲法院调查发现,公司部分土地及地上厂房可供执行,但评估价值3500万元,远超债务总额。法院认为,直接拍卖厂房会引发公司倒闭、工人失业的风险,而股东有望通过股权融资解决债务危机。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和解,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邱某、周某所持股权冻结和质押,并向意向投资者说明案件情况,帮助企业赢得信任邱某、周某顺利转让股权,获得清偿债务的资金。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利息问题再次产生争议,法院多次组织算,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结案后,法院为被执行企业开具《信用修复证明》,被执行企业顺利渡过难关,经营活动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促成被执行人通过自行转让股权方式融资还债,高效兑现债权人的胜诉权益。

(二)执行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巧用执行和解为企业争取融资时间,帮助危困企业获得投资,延伸司法职能修复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发展利益。

(三)执行法院面对执行争议,没有直接导入执行异议程序,而是及时介入、实质化解,实现执行异议纠纷源头治理,提高执行效率。

 

 

案例六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等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多渠道摸清被执行企业经济状况,为胜诉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通过分析关联案件、实地调查、核查到期债权,摸清被执行企业真实经济状况,巧用预处罚措施督促履行,为胜诉企业及时回笼账款。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材公司是一家主营环保建筑材料研发、批发和零售的中小企业,被某建筑劳务公司等拖欠200万元货款,因急需回笼账款而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初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企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关联案件信息显示其有多宗执行案件均和解结案且最终履行完毕。执行员乔装暗查了解到企业经营正常,员工工资均能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多渠道调查核实到其存在到期债权。法院判断被执行企业并非无财产履行债务,而是惯用拖延方式达到晚支付、少支付的目的。法院告诫被执行企业,如继续规避执行,将采取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性措施。被执行企业当即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愿意立即足额清偿债务。最终,200万元货款不到一个月即全部清偿到位,胜诉企业权益得以快速兑现。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突出执行工作的能动性,多渠道摸清并核实被执行企业真实经济状况,深挖隐藏的财产线索,为胜诉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顺利渡过难关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执行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威慑手段向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企业施压,优先通过释法说理、预处罚警告等方式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提高了执行效率。

 

 

案例七

某银行与珠海某建设公司等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借助多方力量推动和解,避免在建工程“烂尾”

【执行要旨】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执行法院没有直接拍卖,而是积极推动执行和解,避免了工程“烂尾”、企业破产。

【基本案情】

珠海某建设公司等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融资贷款建设楼盘,后因疫情陷入困境无力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物。本案执行标的额1.5亿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1.6亿元。经现场调查,香洲法院发现该土地上正在建设住宅及商业中心综合体,建成后销售利润丰厚。按现状拍卖,不仅致使被执行企业无法实现预期利润,而且可能导致建设中断、工程“烂尾”,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法院认为,如果能给被执行企业履行宽限期,让其利用在建工程继续融资,不仅能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而且能保障项目继续建设,避免成为“问题楼盘”。法院主动争取政府等职能部门的政策支持,积极引入专业调解力量,促使双方达成暂缓执行、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依法解除财产控制措施。目前在建工程已封顶,进入预售许可办理阶段,市值预估3亿元,被执行企业有望通过销售回款还清债务。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在处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时,综合考虑在建工程特殊性、完工后增值空间、强制变价对工程建设及被执行企业的影响等因素,未简单地依现状拍卖,为企业利用资产增值盘活资金链创造条件,实现债权人权益保障与房地产企业纾困双赢。

(二)“保交楼”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房地产企业是“保交楼”的责任主体。执行法院引入第三方力量推动和解,积极帮助企业做好“保交楼”工作,避免拍卖中断工程建设,引发楼盘“烂尾”、房地产企业风险外溢等一系列不良影响。

 

 

案例八

某公司与郭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延长腾退期限“放水养鱼”,实现主动腾退与渔民增收双赢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为养殖户争取鱼塘腾退宽限期,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待鱼苗长大售出后再交付鱼塘,避免鱼苗“搬家”给渔民造成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因承包鱼塘的养殖户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腾退鱼塘义务,某公司向金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系列执行案件涉及500多亩养殖水域、11家养殖户,被执行人普遍抵触情绪强烈。法院经调查得知,各被执行人大多以家庭形式负债经营,很多养殖户放养的鱼苗尚小,不具备上市出售条件,如果立刻强行清塘腾退,养殖户前期投入的鱼苗、饲料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且正值炎炎夏日,大规模放水捕鱼,鱼存活率低、损耗大。经执行人员耐心沟通,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被执行人所面临的困境,同意给予一定宽限期。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将鱼塘腾退时间延至9月底,养殖户继续支付租金。9月下旬,各被执行人将鱼售出后,纷纷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办理鱼塘移交手续。9月30日,11户养殖户如约将全部案涉鱼塘移交申请执行人,本系列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一)水产养殖业是农业的一个重要分支,有极强的周期性、季节性。执行法院充分考虑养殖户的现实困境,通过适当延长腾退期限、继续支付租金,为鱼苗上市出售留出时间,避免机械执行给渔民带来无法承受的损失,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二)执行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设身处地考虑被执行人处境,消除被执行人抵触情绪,促使各被执行人主动腾退,避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强制清场,为破解腾退难题提供经验借鉴。

 

 

案例九

某投资公司与某家居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三份预通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执行要旨】

执行法院通过“三份预通知”巧妙化解腾退难题、顺利推进拍卖工作,以“带租拍卖”保障租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某家居公司以土地及厂房为案涉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后因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判令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执行过程中,斗门法院实地调查发现,某家居公司办理土地及厂房抵押登记后,与多家企业和个体户签订租赁协议,若强制清场将对租赁企业生存造成重大影响。面对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执行法院创造性提出“三预”执行工作方法:“预处罚通知”给予“黄牌警告”,梳理现场企业状况;“预腾退通知”进行“清场演习”,联合供电局等单位清退一批临时租户;“预拍卖通知”开出“助企良方”,对正常经营的企业实行“带租拍卖”,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最终,通过三份“预通知”,案涉标的一拍即成交,成功变现1.15亿元,相关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一)实践中,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在租赁房屋经营时未考虑房屋是否存在抵押问题。在面对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时,执行法院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手段,通过“三份预通知”巧妙化解腾退难题、顺利推进拍卖,未实际强制清场却保障了现场租赁企业“进退有序”,有效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二)执行法院根据租赁企业自身特点、生产经营情况,灵活制定腾退清场方案,在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情况下,以“带租拍卖”方式保障租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力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案例十

某公司与某养鸡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分区分批腾退养殖场地,解决“菜篮子”企业转场难题

【执行要旨】

对于禽蛋养殖场地腾退,执行法院实行分区分批腾退,腾退与接收、转场、无害化处理同步推进,保障“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

基本案情

被执行企业是珠海市“菜篮子”生产稳供基地,饲养蛋鸡数十万只,承担禽蛋保供任务。本案需腾退土地面积达700亩,且腾退后要对鸡粪等污染物作无害化处理方能达到交付条件。由于腾退土地面积大、无害化处理要求严、蛋鸡集中运输损耗高、仓促转场保供难,斗门法院认为按传统的一次性腾退方式难以完成交付,而且可能影响“菜篮子”稳定。法院深入现场勘察,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协调后,制定了分区域分批腾退、分批接收,腾退与接收、转场、无害化处理同步推进,未腾退部分继续支付占用费的执行方案。通过一年左右时间,被执行企业分批腾退全部案涉土地,按标准完成粪污无害化处理。目前被执行企业顺利完成转场、种鸡升级,禽蛋生产及供应正常。

【典型意义】

(一)执行法院充分考虑禽蛋养殖企业腾退转场的特殊性,制定分区分批腾退方案,为被执行企业寻找合适的生产场所提供了充分的时间,避免仓促腾退导致蛋鸡在途大量损耗,将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

(二)执行法院敦促被执行企业及时支付腾退期间租金,监督粪污无害化处理达标,稳步推进了腾退工作,全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菜篮子”企业成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不仅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避免执行工作对“菜篮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