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与赵某合同纠纷案
——让与担保人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所有权
【基本案情】
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将其下属旅行社交由赵某承包经营,并约定承包期间将该公司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两套房产暂更名为赵某,但产权仍归该公司所有。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同意在承包期间为赵某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下赵某有权处理该两套房产,或将两套房产赔偿给赵某;在合同期满双方无任何纠纷时,赵某将房产归还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赵某取得涉案两套房产的产权登记。因承包期间双方发生纠纷,赵某诉至法院,但在案件二审期间,赵某已将房产转让给案外人。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在案件审结后履行了义务,起诉请求赵某赔偿出售涉案房产的损失。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将房产过户到赵某名下,应认定为让与担保,而非财产权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关于在符合约定条件的情形下,将澳门两套房产赔偿给赵某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应认定无效。赵某并未合法取得房产所有权,而仅有优先受偿权,无权售卖该两套房产,应向珠海某金融大厦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准确界定让与担保权人的权利范围,维护大湾区商事交易秩序。
案例二
张某美诉彭某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实际抵押权人及担保债权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张某美向内地居民彭某峰、苏某红出借款项50余万元,并以苏某红名下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抵押权人为澳门居民陈某辉,担保债权数额为40万元。之后,张某美与彭某峰、苏某红另行签订借款合同,确认陈某辉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系为案涉借款所设。张某美与彭某峰、苏某红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另案生效判决认定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债务未获清偿。张某美提起诉讼,主张在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案涉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陈某辉以其与彭某峰、苏某红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美与陈某辉之间为委托关系,陈某辉明确表示张某美系案涉抵押权的实际权利人,且张某美与彭某峰、苏某红在之后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亦明确约定将苏某红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登记在张某美指定的陈某辉名下,即彭某峰、苏某红对于张某美以陈某辉的名义办理抵押是明知且同意的,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故确认张某美为案涉抵押权的实际权利人。虽然另案生效判决判令彭某锋、苏某红向张某美偿还借款50余万元及利息,但案涉抵押登记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40万元,故判决张某美有权就案涉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在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彭某峰、苏某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不动产抵押的实际权利人及担保债权数额,保护澳门居民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三
李某诉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依法保护退休人员的误工费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李某常年在澳门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2021年2月,李某在珠海驾驶电动车与内地居民周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起诉请求周某赔偿误工费等损失。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已年满67周岁。周某以李某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主张不应再向李某支付误工费。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提交了澳门某酒店出具的详细薪金清单,证明其每月总收入为澳门币1.2万元左右。李某虽然已经年过60周岁,但身体状况可以适应夜间清洁员的工作,且其月工资收入与澳门相关工作的市场行情基本相符,故对李某所主张的工资收入情况予以采信,判决周某适当向李某赔偿误工费。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满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的误工费,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梁某诉王某、珠海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纠纷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居民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3日,内地居民王某驾驶小汽车沿珠海市粤海西路行驶,与澳门居民梁某骑行的共享单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珠海某保险公司为王某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梁某诉请王某及珠海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其中包含其继父曾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承担案涉事故的全部责任,珠海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梁某与曾某的扶养关系问题,因梁某与曾某均为澳门居民,其身份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的认定应适用澳门法律。根据《澳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仅可形成收养关系,且收养关系的设定需经法院判决。梁某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明其与曾某之间形成收养关系的证据,经法院释明查明的澳门法律后,梁某撤回其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梁某的损失17余万元。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居民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刘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邱某与澳门居民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双方及家人存在矛盾,邱某曾以自杀威胁刘某,要求刘某向其支付200万元。在刘某未能支付的情形下,邱某多次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辱骂及殴打,并将刘某的爷爷推倒导致老人受伤住院。2021年10月25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邱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邱某殴打、骚扰、跟踪刘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通过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常性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予以禁止,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
案例六
许某容诉庄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以港澳居民居住证确定管辖法院
【基本案情】
澳门居民许某容因与澳门居民庄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请求庄某伟归还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许某容提供了《借条》《还款承诺书》及相关转账凭证。许某容现居住于广东省珠海市,双方没有管辖协议。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许某容居住在珠海市,领取了港澳居民居住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珠海市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依据借条、还款协议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判决庄某伟向许某容归还本金126万元以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以港澳居民在内地领取的港澳居民居住证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提升了港澳居民参与诉讼的便利度。
案例七
钟某华、曾某良申请追加邱某云等被执行人案
——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
钟某华、曾某良与澳门中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中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华、曾某良申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中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钟某华、曾某良向法院申请追加中河公司股东邱某云、谢某华为被执行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委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协助查明,中河公司股东为邱某云、谢某华,认购股款以现金缴付。
【裁判结果】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认为,钟某华、曾某良申请追加邱某云和谢某华为被执行人,涉及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规定,应适用公司登记地法律。依照《澳门商法典》规定,债权人仅有权请求股东向公司出资,无权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邱某云和谢某华作为中河公司股东无须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遂裁定驳回钟某华、曾某良的申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澳门法律认定澳门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保护澳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维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