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2023)粤04破3号之一
2023年2月28日,中山市富晨创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珠海市国邦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珠海市国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裁定受理。
中山市富晨创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国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404民初3943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以未发现国邦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21)粤0404执290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山市富晨创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国邦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国邦公司财产状况清晰,且经过执行法院的执行,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的规定,可以适用快速审理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13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珠海市国邦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