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异3号
花春天(广东省)控股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人徐筱、被执行人李玮、珠海横琴花春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执异3号执行裁定,裁定内容如下:追加花春天(广东省)控股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04执恢44号案被执行人,花春天(广东省)控股有限公司在1000万元范围内对珠海横琴花春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