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4执异13号
珠海南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粤天鸿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潘国昌、珠海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珠海市中茵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珠海南网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珠海市中茵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深圳市中粤天鸿绿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明、潘国昌、梁炳雄、珠海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17)粤04执622号案被执行人。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听证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日。现定于2023年3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