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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4执异7号裁判文书公告(王苏华、张路明)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3-02-22 17:02:1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异7号 

王苏华、张路明

你与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牛德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牛德君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04执117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