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4执异7号
王苏华、张路明:
你与异议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牛德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牛德君贸易有限公司为本院(2022)粤04执117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