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本院公告 > 公告送达
(2022)粤04民终5261号判决公告(黄面、李其发)
  发布时间:2023-02-06 11:16:3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04民终5261号

黄面、李其发: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上诉人李其发、黄面、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4民终5261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49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二、李其发、黄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070,711.32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0年3月10日正常利息66,982.53元、罚息10,350.57元;复利3,451.69元;自2019年3月11日起,以正常利息66,982.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17%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以本金238,878.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17%计收利息(该项利息计收至2020年6月18日),并对其中按年利率4.655%计收的正常利息部分按年利率6.517%计收复利(该项复利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6月18日期间,按合同约定计收当月应当清偿的本金(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出具的有效结算单据确定),并以当月应当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17%计收利息(该项利息计收至2020年6月18日),对其中按年利率4.655%计收的正常利息部分按年利率6.517%计收复利(该项复利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自2020年6月19日起,以本金1,070,711.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17%计收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三、李其发、黄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46,059.84元;四、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其发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前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只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债权,不得据此获得个别清偿;利息的计算期间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78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578元,均由李其发、黄面负担,珠海卡都海俊公司对李其发、黄面所负担的一审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6.88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交),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珠海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