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4执异2号
珠海市金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你与珠海市源信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珠海市源信达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希远、王辛芳为(2022)粤04执795号案的被执行人。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答辩状副本、质证意见副本、听证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日。现定于2023年2月24日16时00分在本院执行局105室进行听证。逾期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