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4民终4344号
杜小平、杨碧: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建民与被上诉人宋碧华、杜小平、陈华明、杨碧及一审第三人珠海保税区蔡氏仓储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美联港置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珠海第一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4民终43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二、宋碧华、陈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杨建民返还人民币311741.7元;三、杨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建民返还港币2万元;四、驳回杨建民的其他上诉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2元,由杨建民负担人民币7051元,由宋碧华、陈华明、杨碧共同承担人民币4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2元,由上诉人杨建民负担人民币7051元,杨建民已向本院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82元,本院退还人民币4831元;由被上诉人宋碧华、陈华明、杨碧共同承担人民币48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一日